处理师生冲突,“法治”还是“人治”?
www.jyb.cn 2015年06月11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蒲公英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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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怀远县某中学梁老师因学生在其背后贴画有一只乌龟并写着“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而引发肢体冲突,该教师被怀远县教育局开除公职。后经行政复议,6月8日,怀远县教育局将开除处分决定变更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一级。一时间,网上掀起了针对教师权益保护以及如何处理师生冲突的探讨。 6月1日,安徽省怀远县教育局接到学生家长反映称,包集中学一学生被老师殴打,怀远县教育局成立工作组介入调查。经查,5月24日晚自习时,包集中学高一(3)班女生马某某把画着一只乌龟并写有“我是乌龟,我怕谁”的纸条贴在梁云林身上。梁云林获知后深感受辱,并在马某某不愿写清事由、不愿撕掉纸条的情况下,动手打了马某某一巴掌。当晚,马某某报案,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6月4日,怀远县教育局发文称,尽管受到学生侮辱,但梁云林身为教师,不应该体罚学生,其行为违反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6月8日下午,怀远县教育局在其官方网站上通报称,6月5日,梁云林向怀远县教育局递交复核申请,教育局接受申请,并开展复核。经复核,县教育局在对梁云林作出开除处分决定时,没有充分考虑梁云林受到学生侮辱这一情节……经6月8日怀远县教育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梁云林的开除处分决定变更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一级。 事件一发生,就引来不少网友议论和不满,他们认为,是因为老师体罚打骂学生的新闻频频见诸媒体,相关教育部门时常受到“舆论压力”,所以怀远县教育局才不问青红皂白就将梁老师开除。 当然,感触最深的还是教师们,不少人感叹“师生权利不平等”。蒲公英评论作者邓文圣认为,社会赋予教育、教师的某些要求是苛刻的。总是在一味地强化孩子的权利意识,较少提及孩子们必须遵守的“义务和纪律”。学生被惯成了上帝——学生在校出现问题,不管是不是学生的责任,几乎都得学校或老师最终吞下“苦果”。迫于舆论压力,在处理一些纠纷时,不少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习惯向学生和家长做无限度的“妥协”,追求息事宁人,把鞭子全抽在背负“教师”身份的教师身上,致使很多教师无所适从,孤立无助。 其实,从法律规定上看,师生权利并非不平等,教师的尊严和权利同样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怀远县教育局官网上的通报,“5月24日晚自习时,包集中学高一(3)班学生马某某把画着一只乌龟并写有‘我是乌龟,我怕谁’的纸条贴在梁云林老师腰带下面裤子上。梁老师获知后深感受辱,并在马某某不愿写清事由且撕掉字条的情况下,动手打马某某一巴掌并发生肢体冲突。当晚,马某某报案,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县教育局根据调查情况,对涉事老师梁云林给予开除处分。”由此可见,怀远教育局不是不知道梁老师“受辱”在先,而是在无视《教师法》有关教师权益保护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了“开除”的决定。 正因为如此,怀远县教育局对该事件的定性以及处理依据和程序广受质疑。蒲公英评论作者陈复兴认为,这完全是一起由学生羞辱教师引发的师生互殴事件,绝非简单的一句“老师体罚学生”所能概括。即便定性为教师体罚学生,也应该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第六条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试问,师生发生冲突即开除教师,有关部门听取过当事教师、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了吗?组织过听证吗?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这种惩罚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了吗?体现了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了吗? 从“开除公职”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一级”的处分变化,让蒲公英评论作者李雨客看到了“人治”迹象。他发文分析:人们常说“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梁云林老师碰上的这件事情,“依据”没变,“准绳”没变,变化的是“官员”们的态度。一个“充分考虑”,“态度”就变了;“态度”一变,“处分”就变了。显然,这种处理“师生冲突”的方式违背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理念。 当然,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师生冲突最关键的主体是师生自己。众所周知,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长期相处,总会发生摩擦、矛盾。对于中学生来说,除了晚上睡觉,每天在学校呆的时间应该比在家还长,与老师相处的时间可能比与父母相处的时间还长。血肉相连的父母与孩子之间都可能发生矛盾,更何况老师与学生呢? 因此,应当把师生间的矛盾、冲突看作是一种正常现象。但这种现象并不是不可避免,关键在于如何艺术地处理,这既考验教师的素养,也考验教师应对“突发”情况的智慧。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应当是每位教师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当学生出现不当行为或与老师发生冲突时,老师首先要检讨自己是否曾做出不好的“示范”。虽然学生的行为受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影响,但作为老师,同样没有理由撇清关系,尤其是当“矛头”指向自己的时候。就该事件本身来说,显然,老师在课堂上与学生扭打,不仅让事情变得更加恶劣,更是严重地损害了师者形象,这是老师自己不尊重自己的表现,也印证了该老师没有教会学生如何尊师重教,同时还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自然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与处罚。 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当学生犯错时,惩罚能否缺位,如何惩罚? 现在很多人主张赏识教育、快乐教育,不赞成批评学生,更反对采取惩罚措施。事实上,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当学生犯错时,惩罚有助于培养他们的民主意识与法治精神。如何惩罚?爱和尊重是惩罚教育实施的前提。 英国科学家麦克劳德上小学的时候曾经偷偷杀死校长家的狗,这在西方国家显然是难以原谅的事情。但麦克劳德遇到一位高明的校长,他对麦克劳德的惩罚是画出两张解剖图,即狗的血液循环图和骨骼结构图。正是这个包含理解、宽容和善意的“惩罚”,使小麦克劳德爱上了生物学,并最终因发现胰岛素在治疗糖尿病中的作用而登上诺贝尔奖的领奖台。 试想,假如梁老师能对这位马同学说:“嗯,画得不错,乌龟惟妙惟肖(即使画得不好也可以说画得很个性),马同学很有当画家的天赋啊。但这句‘我是乌龟,我怕谁’,是在说老师吗?是忍者神龟吗?既然这样,老师就容忍你的错误了。希望你能成为一个受人尊重的画家!”试想,结果会怎样?难道这位学生还不懂得老师的良苦用心吗?还会出现“教育局处分”那档子事吗? 结语 正如教育学者熊丙奇文中所言,尽管当地教育部门现已调整了对当事教师的处罚,但我们的反思不能到此为止。师德很重要,但师生在人格尊严上是平等的,要提高师德水准,关键在于构建能保护教师和学生平等权利的制度,不偏袒教师,也不纵容学生,这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缓解师生冲突。(中国教育报刊社蒲公英评论出品,编辑田贵兴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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