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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经费使用细则(试行) 为落实《北京市中小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2〕26号)和《北京市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建设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2〕12号),推动城乡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实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中小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中推进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建设工程里按照“一个法人、一体化管理”运行的学校。 第二条 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引入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发展新区建设一批优质中小学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学位供给、提升区域教育质量。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资金分配原则 第三条 重点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发展新区及基础教育薄弱地区建设60所左右一体化学校。一体化学校建设内容包括:资源输出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建设、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及相关人员费用。资源输入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建设。 输入学校建设方案应在输出学校的指导下制定,方案应与输出学校的办学理念、文化相一致,所有学校建设标准应符合《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的要求。 第四条 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筛选和资金分配原则和条件: (一)学校属于中小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内重点建设的学校。 (二)学校建设要与区域教育布局相适应,重点考虑学位紧张、优质资源紧缺的城乡结合部,中心城市人口疏解区及城市功能拓展区。 (三)学校年内可以完成基建任务,一体化管理落实到位,当年可以招收新生。 (四)资源输出学校与资源输入学校要有积极性,能主动参与,并得到区县财政、教委的认可和支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输入、输出学校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教师培训等具体工作,并及时申报预算方案。 第六条 区县教委负责城乡新区一体化输入、输出学校一体化协议的签订及实施,按程序组织学校完成设备采购和安装调试,制定季度实施计划以及学校建成后的运行方案并具体落实,会同区县财政初步审核项目预算方案,及时将预算方案报送市教委。区县财政负责会同区教委初步审核项目预算方案,并会同区县教委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教委负责审批区县上报的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名单,组织学校建设方案的评审,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建设进度以及一体化实施情况,承担工程日常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一体化进程的落实;审核各区县申报的项目预算方案,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负责审核项目预算方案,结合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市级给予优质资源输出学校每校每年200万元经费支持。对输入学校的经费支持将根据学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招生规模、办学条件达标所需经费实际情况,以及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 第九条 资源输出学校项目预算方案中申报系统开发、网站建设、系统集成等涉及信息化建设或改造的,报区县经信委审批。 第十条 输出学校补助经费除用于教学设施设备建设外还可用于输出学校派出教师的交通补助、通讯补助、输出学校外聘教师、输入输出学校双方教师培训费用。经费不得用于出国培训。 第十一条 本区县内或城六区之间输出学校对派出教师交通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通讯补助每人每月200元。城六区对远郊区县输出校外派教师交通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通讯补助每人每月200元。 第十二条 输入学校经费用于学校设备设施类建设,不得用于人员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输入学校预算项目由市级统一组织评审,涉及信息化的,需经市经信委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及评审结果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确需预算调整的,经费使用学校和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严格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学校和单位执行中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市和区县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乡新区一体化输入、输出学校项目经费纳入市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并作为各年度重点审计项目。市教委、市财政局将按照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对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区县教委、财政局要加强对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经费使用学校和单位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区县教委、项目学校定期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送市教委,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3年6月10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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