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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教高字〔2011〕3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精神,2011年我省继续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积极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逐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的有力探索。有利于推动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因材施教、知行统一。各试点院校要统筹部署,根据不同类型考生特点,科学、合理设计考试方案和录取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录取机制。要加大招培统筹,科学制定单招考生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等,着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各试点院校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作”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统筹部署、规范操作、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办法,平稳推进改革工作,达到“招生考试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双促进、双优化”的目标。 附件:江西省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江西省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部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我省2011年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 试点工作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牵头、试点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我省单独招生试点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规范有序,严肃认真。 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 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教育厅成立由虞国庆厅长任组长,洪三国副厅长任副组长,高教处、发展规划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省教育考试院及相关院校分管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试点工作的开展。 各试点院校要成立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招生、教务、纪检监察、后勤、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按照教育部有关精神和我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稳步推进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各市、县(区)教育局和招生考试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此项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文件规定,2011年我省将在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进行试点工作。单独招生计划纳入试点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五所试点院校今年的单独招生计划共计1850人。各专业招生计划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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