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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碰伤后问责不是最重要的

www.jyb.cn 2015年11月01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幼儿身心稚嫩,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如果幼儿园的管理、教师的教育有所疏忽,可能就会造成许多令人遗憾的安全问题,甚至是安全事故。在本次话题的组稿过程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二十余位作者发来的文章,在编辑过程中,我们读到了教师的紧张与真诚、家长的心疼与宽容。如果常怀珍视儿童、儿童为本的教育观,这样的危机事件是不是可以避免一些,家园双方也能更好地理解对方?——编者

幼儿碰伤后问责不是最重要的

 

  张亚丽 绘

  【专家视角】

幼儿在园受伤教师应该怎样做

  ■陶金玲

  夸美纽斯说:“儿童比黄金更为珍贵,但比玻璃还脆弱。它是易于被震荡和受伤的甚至成为不可补偿的损伤。”对于幼儿在园出现的磕碰、受伤等现象,也已成为教师和家长的困扰,这不仅会伤及幼儿身心健康,如若处理不善还有可能会酿成家园关系危机。儿童幼小柔弱、易受伤害,保障儿童安全人人有责,需要家园共同努力。

  教师对幼儿的安全负有责任

  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安全教育责任。教师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将安全教育渗透于一日生活之中,使幼儿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幼儿造成的伤害。

  教师应在活动之前告知幼儿各种活动中有关安全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如活动中的行走、乘车、具体的操作注意事项,体育运动中某些项目的危险性,练习设备、器材的安全性能等;应告知幼儿校园及其周边的设施包括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教师必须严格履行安全防范责任。教师要对幼儿在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防范,排除安全隐患,并对矛盾纠纷包括隐性伤害做好预防。

  教师应及时与家长联系、沟通,将幼儿在园的有关情况告知家长,如幼儿生病、同伴间发生纠纷或矛盾、幼儿的不良行为习惯等。

  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家长也应担负起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积极与教师配合,共同落实有关幼儿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在家庭生活中加强对幼儿的各项安全教育,教育幼儿服从教师管理,不得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不搞危险活动,杜绝幼儿打人、骂人、咬人等攻击性行为。同时,家长应主动及时将幼儿的特殊体质、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教师,以便教师针对幼儿的特殊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家园共同对幼儿实施安全教育,进行细致的安全防护工作,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救治儿童是教师的法定义务

  及时救治降伤害于最低

  事故发生后,儿童安全至上,及时救治。儿童在园期间,教师是儿童的管理者、教育者和保护者,及时救治受伤儿童,是教师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面对突如其来的安全事故,教师应沉着冷静,立即查看伤情,并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除少数皮外伤等明显轻伤由保健教师或校医治疗外,原则上所有受伤儿童一律送往医院及时救治,降伤害于最低。教师要亲自陪同受伤幼儿去医院医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联系,告知其子女受伤的真实情况,要求家长迅速赶到医院。通知家长时,需详细告知拟送往的医院或已送医院的名称、地址、房号,以及儿童的基本病情等,可征求其意见。在救治过程中,如果家长未及时赶到,应遵照医生建议,为儿童做一些相关的检查治疗。家长赶到后,教师应如实将检查结果、病历和治疗情况及时告知家长。

  教师做好分工,安抚班内其他儿童,防止儿童因惊吓紧张发生后续意外。此外,还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调查取证,收集有关物证以及目击者、知情人的口供,保全证据,以免日后收集困难。从事件开始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到其演进,均应有记录,有目击者签字证明。如有当事人(包括受害儿童)的签字或录音、录像更好。

  依法分析事故承担应有责任

  妥善沟通促进理解

  事故发生后,教师应尽快对家长解释说明。在说明事情发生的过程时,不能强词夺理、隐瞒事实。多换位思考,体谅家长的心理感受,及时调整与家长的沟通策略。有很多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就是幼儿园的过错。这种以地点作为评判法律责任依据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幼儿园或教师才要承担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幼儿园或教师就无责任。教师要学会依据法律来分析事故,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也要依据法律向当事人讲明原因,帮助家长走出认识误区,以便进一步的沟通与交流。

  对于幼儿园内其他幼儿造成抓伤、咬伤等伤害事件,完全是由幼儿自己的过错或幼儿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也主要由幼儿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在园儿童通常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在此,幼儿的过错一般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幼儿行为具有危险性,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儿童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幼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儿童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幼儿园的;幼儿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幼儿园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幼儿或者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家长了解事件过程后,应明确责任,理性处理,共同协商,分析问题的根源,加强各方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平解决问题,家园共育,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陶金玲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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